公众全民讯(曹雅静)醉酒驾驶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不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浓度检测还动手打伤执法交警,被法院认定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年底的一天,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幸双方损伤不大。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刘某的腿部受伤,被急救车送到医院治疗。刘某身上有很浓的酒味,民警要求对交通事故的双方进行乙醇检测。轿车车主配合民警在医院抽血化验乙醇含量。但是,当民警向刘某提出抽血化验乙醇时,却遭到了刘某的拒绝和殴打,致该执法民警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之后,多位民警赶来支援,刘某才在医院抽取了血液样品,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定性呈阳性,乙醇定量为153.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赔偿了受害民警的医疗费等损失197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预交罚金二千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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