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2月初,尹某与刘某(已判刑)商量去宝山矿偷铅精矿。之后,刘某联系匡某(已判刑)和张某(已判刑),约定好偷到矿后,匡某负责开车运输,张某负责联系销赃。
2月9日凌晨,尹某和刘某将宝山矿选矿厂内的328公斤铅精矿偷搬至选矿厂围墙外,匡某驾驶其丰田牌小轿车将偷来的铅精矿藏匿于车尾后备箱内。之后,三人在宝山矿东西大道无极网吧门口接张某上车,准备去销赃。车行驶至桂阳县城往原桂阳酒厂路段时,被宝山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查获。刘、匡、张被当场抓获,尹逃跑。2014年4月30日,尹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经鉴定,被盗的328公斤铅精矿价值38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桂阳县司法局社会评估调查报告,对尹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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