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李伟章)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沈某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由巧家县城红卫街驶往昭通,12时40分,该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巧家县巧蒙公路K7+600米处时撞倒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造成行人胡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某主动打电话向巧家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并积极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后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4418元。被害人亲属对沈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行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沈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沈某能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沈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讯息来源: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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