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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 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4-10-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王翠玲)尽管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已逾三年的时间,但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有发生。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付某某架着双拐,一脸愁苦,因为醉酒驾车,他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甚至差点包括自己的双腿。

  2013年9月9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未年检的劲隆牌两轮摩托车载着儿子,由北向南行驶至黑双线某村北侧一处弯路段,在与相对方向于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会车时未减速靠右,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付某某负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经检验,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06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付某某腿部严重受伤入院,为保住自己的双腿,他花去了近10万元的医药费,但由于付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他只好为自己的医药费买单。不幸中的万幸是付某某的儿子未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付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对付某某判处拘役,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此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为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一时的侥幸心理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同时也告诫我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应简单的挂在嘴上,更应牢固的记在心里。(讯息来源: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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