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以KTV未能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为由,在KTV内殴打工作人员,先后打伤、咬伤7人,砸毁KTV玻璃、迎宾摆设、艺术摆件等物品。民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劝解时,李某还与民警叫嚣,并煽动现场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拒民警执法,并再次打砸KTV物品。李某在KTV内寻衅滋事长达一个多小时。经鉴定,被砸毁的物品价值2530元,被打伤的人中有两人构成轻微伤。事后,李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及被砸KTV的财物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任意毁损财物价值达253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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