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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将人致残 三青年意气用事重伤他人受审

发布时间:2014-09-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张庆元 谢永利)26岁的石某因为琐事在超市旁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即和对方发生口角并撕扯,石某为报复叫来2名弟兄对对方大打出手,此后在争执打斗中,被害人白某被打成七级伤残。近日,石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在哈密市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据查,2013年5月18日22时,石某在哈密市中华路北关巷万家超市旁因一点琐事与被害人白某发生争执并撕扯,李某是石某的朋友,看见后遂上前与石某一起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害人白某跑回家打电话报警,后白某从家中出来,石某、李某又冲上前去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石某的朋友常某也参与到打架中,常某手持两啤酒瓶冲上前与石某、李某一起殴打白某头部、上身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白某的损伤属重伤;伤残七级。案发后公诉机关认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石某、李某、常某三人系共同犯罪,常某、李某自首,现提起公诉。

  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石某、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常某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决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讯息来源:哈密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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