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张庆元)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仅用3天时间就成功调处一起加工承揽合同案件,为焦某追回欠款35560元,受到了称赞。
2011年9月6日,原告焦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焦某为谭某制造成套配电箱、电表箱,约定总价款126000元。2013年7月20日,焦某找谭某结算货款,谭某仅支付焦某货款90440元,谭某还欠焦某货款35560元。后来焦某多次找谭某催要,谭某以种种借口推迟结算剩余货款,不是拒绝接焦某的电话,就是回避不见焦某,或说以自己没钱为托辞,再让焦某等一段时间结算货款。无奈之下,焦某一纸诉状将谭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谭某立即支付35560元货款,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4 年8月8 日,哈密市法院接到焦某的民事诉状,案件受理后,哈密市法院立即启动了庭前调解程序,立案后案件承办人王法官马上了解案情,通知双方当事人见面约谈,确定了焦某与谭某的法律关系及承担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焦某要求被告谭某立即支付所欠的35560元货款,并要求谭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起初,被告谭某态度强硬,还是以没钱为借口,推诿还款义务,更不想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于是,王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先做焦某的思想工作,了解到焦某要谭某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也是由于生气所致,如果谭某偿付完剩余的货款,违约金也是可以商量的。王法官了解到情况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立马又找谭某耐心细致做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把违约金的事情当做调解的重点向谭某释明。经过多次做调解工作,被告谭某终于同意支付所欠货款35560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是被告谭某必须在三天内给焦某支付完35560元货款,如逾期不能付清,谭某除给原告支付35560元货款外,还应给原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一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李法官悉心调解下被化解,焦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维护。 (讯息来源:哈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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