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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16年前工伤旧案

发布时间:2014-06-03  来源:中国法制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尹红梅)近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结了一起发生在十六年前未经过工伤认定的工伤赔偿案件,工伤职工从用人单位拿到了近十万的工伤赔偿费用。

  1998年5月,李某来到贡井辖区的某企业工作,同年7月在工作中右眼受伤,单位支付了李某全部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5元。由于李某的工伤发生在《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用人单位和李某均未申请工伤认定。李某发生工伤后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并于2008年2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3月5日,经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右眼受伤构成七级伤残。2013年12月,李某向自贡市贡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工伤费用。自贡市贡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某所受伤未经过工伤认定为由对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未予支持,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贡井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找单位沟通,耐心向单位释明法律规定,虽然李某所受伤未经过工伤认定,但单位对李某在工作时受伤这一事实不持异议,且按照当时的规定即时支付了李某全部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李某的伤情经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现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李某与单位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和工伤赔偿的协议,由单位一次性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5000元,单位当庭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的纠纷彻底解决。(讯息来源:自贡市贡井区法院)

中国法制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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