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司法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实现这一目标重要环节不放松,保证了全体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思想统一和职责责任意识。
他们根据当前经济社会错综复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不平衡,纠纷冲突多给审判活动所带来的诸多难题,积极应对,泰然处之,根据各审判业务庭特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制订出台系列措施确保活动有序进行,矛盾纠纷一经法官介入,方能被化解处理。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人民群众诉讼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近些年,随着人参市场好转,暴力诱使一些人不择手段,大肆破坏森林植被安全,有的还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和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乱砍滥伐。这些人触法犯法后,往往其被处罚成本大大低于受益。为此,在不同程度上助长了铤而走险不法行为滋生蔓延。据此,该院从维护长白森林资源大局着想,对处理类似犯罪在依法量刑同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切实让违法者无利可图,由此达到减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临江市某镇的木材老板路某,2005年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09年缓刑期满。
2006至2007年缓刑服刑期间,其在他人手中购买了400亩林地,但在2011年申请采伐手续的时候,林业工作站只批复了65米抚育伐,路某嫌指标少不想采伐了,但此采伐批件手续过了12月份就作废了。路某一心想获益,他一不做二不休,铤而走险,并慌称其有采伐手续,让受雇佣的油锯手按他的要求将400亩林地的林子全部采伐。超采林木立木蓄积高达为352.3053立方米。严重违反了国家保护森林法规。
长白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超出其林地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设计,在其购买的林地内,滥伐林木立木蓄积352.305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故判决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作者: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郝欣 黄岩)
中国法院新闻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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