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挖窖本无错 赔偿他人为哪桩
作者:范县法院 吉国民
【基本案情】
申请人:胡某明,男,农民。
被申请人:胡某斌,男,农民。
2012年8月份,胡某斌在自己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了一个菜窖,该菜窖挖好后一直没有封闭窖口。2013年4月26日下午,胡某明之子胡XX放学后来到胡某斌家,与其子一起跑到后院玩捉迷藏,当时胡某斌家无成年人在家。在奔跑中,胡XX根不慎跌入菜窖,致右腿膑骨骨折,头额部裂创,住院治疗共去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2800余元。胡某明以胡某斌挖菜窖未封口,亦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其儿子摔伤为由,要求胡某斌赔偿;胡某斌则以胡XX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己无关为由拒赔。胡某明遂向杨集乡社会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胡某斌赔偿损失3000元。
【调处结果】
经杨集乡社会法庭调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胡某斌赔偿胡某明损失15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表明了我国民法上的一个民事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将社会公平观念作为确定责任依据而使无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原则,是针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提供的一种变通处置的方法。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所挖的菜窖虽不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上,无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不能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但其所挖菜窖却实际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害,且申请人也不存在故意或过错,故双方均应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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