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息 2007年5月3日夜,王某驾无牌无照渣土车(车主孙某)行经某路口与叶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致叶某受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叶某负次要责任。叶某将王某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共计3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肇事无牌自卸车车主为孙某,对该车拥有支配权及运营收益权,其所雇佣司机王某驾车肇事给原告叶某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孙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原告叶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孙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叶某自担20%的责任。被告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叶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主张王某、孙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作为雇员应当与雇主孙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叶某各项损失20万元,王某对孙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叶某于2009年7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该案时发现孙某下落不明,名下无存款;王某在家务农,名下无存款,将王某拘留后仅支付了1万元。将扣押车辆拍卖后给付1.5万元。剩余27.5万元一直未执行到位,致使申请人生活困难,伤病难以继续治疗。另查明王某之妻名下3万元的存单在2009年5月4日全部销户。
阅完该卷,在对申请执行人的遭遇深感同情,对被执行人的作为所不齿的同时,也从中得到两点启示:
一是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律师未及时申请保全,导致执行不利。由于律师未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预见到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采取转移财产的方法以逃避法院的执行,使当事人的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一个好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不应当只是追求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判结果,还应当考虑判决能否得到顺利执行。律师应当运用好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是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的未及时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判决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合,促进案件的执行力度。王某之妻将其名下3万元的存单在终审判决后一天之内全部销户的行为,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逃避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执行机关应当将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涉及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保全,以保证以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同时也要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以加快执行的进度。(讯息来源: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孙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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