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起,
被告人李某一在明知李某二、马某某、周某、陈某某等人
售卖的是死因不明的濒死猪的情况下,
仍以低价收购并私自宰杀分割,
通过其自己在市场经营的某鲜肉商铺
及外地其他的销售渠道流入市场。

一名消费者在购买猪肉食用后,
其家庭成员陆续出现身体不适症状。
该消费者仔细查看剩余猪肉时,
发现其色泽异常深,
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在尚未明确具体致病原因的情况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防范潜在食品安全风险,
该消费者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恳请对涉事猪肉的来源渠道、
质量安全等问题展开全面调查,
以彻底厘清事件真相并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经查,李某一从李某二、马某某、周某、陈某某及另案处理的夏某某处分别收购濒死猪。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一抓获到案,并查扣问题猪肉138.2公斤,其他各被告人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马某某、周某、陈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2800元、2700元、2100元、13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马某某、周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判决被告人李某一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0.3万元到4万元不等;没收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禁止加工、销售来源不明、死因异常的动物产品。本案被告人明知故犯,为牟利铤而走险,最终付出法律代价。食品安全无小事,此案的宣判再次敲响警钟: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让我们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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