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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假结婚”落户,这种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5-02-1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赵某委托钱某办理自己及子女户口,2019年8月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赵某支付48万元,钱某承诺在三年内为其办理户口;如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不可抗拒因素,钱某不承担责任,不退还先前所付款项。

  协议签订后,赵某支付24万元,并在钱某的安排下,与持有相关地农业户口女子孙某登记结婚。后受户籍管理政策影响,赵某落户愿望落空,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钱某退款。

  法院最终判决钱某返还赵某24万元。

  本案中,赵某与钱某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实质是钱某利用“假结婚”的形式为赵某及其子女取得户口,该行为既扰乱了户籍管理的公共秩序,也背离了社会善良风俗,因此双方的委托合同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钱某辩称已将其中的17.5万元转给介绍人,法院判定其要全额退款,如何看待他“吃亏”呢?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双方在明知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签订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对于合同被认定无效均有过错的情形。钱某为了赚取酬劳,向他人提供利用结婚登记达到户籍的“中介”服务,其过错程度更大,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而赵某的损失,可以理解为无法要求钱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赵某与孙某虽说是“假结婚”,仅在结婚登记当日见过一面,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已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完成结婚登记,并不存在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本案中双方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程序来实现。假如赵某在办理户口失败后要求离婚,孙某此时提出异议,赵某还可能陷入双重诉讼中。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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