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讯(韩艳春)近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白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白某,男,已年过五旬,从2011年至2020年,曾因多次盗窃被刑事处罚。2020年5月刑满释放后不久,仍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2020年11月11日在长春火车站南进站口盗窃被害人一部华为畅享20Pro手机,在长春火车站北广场88路公交站点盗窃被害人一部华为nova6手机,2020年12月3日在长春火车站南进站口盗窃被害人一部苹果11手机。被害人报案后,长春铁路公安处和长春市公安局站前分局相继立案,后经调取监控录像,进行信息研判,确认白某系犯罪嫌疑人,当白某再次出现在长春火车站附近伺机行窃时被铁路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工作,白某盗窃的一部华为nova6手机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另两部手机已被其变卖无法缴回。
在庭审时,被告人白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三名被害人均将手机放在上衣外侧兜内,犯罪分子趁被害人在火车站进站口掀门帘或在公交站即将上车不备时,将被害人的手机盗走。旅客一定要提高警惕,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将财物放在外衣兜内等位置,发现财物被盗后应立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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