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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赵丽丽)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债权人王某因未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姜某被免除担保责任。

  案情:2009年7月5日,彭某在王某经营的砖厂赊购9万元红砖,姜某为该笔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姜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但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限,亦未约定担保人姜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

  约定期限届满后,王某多次向彭某催要款项,均未果。于是,王某将彭某、姜某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彭某偿还货款,并由姜某负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与王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予以认定,彭某应向王某偿还欠款。对于姜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一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本案未约定担保期限,王某未在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姜某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姜某可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担保法在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自由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同时规定了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诉讼期间。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反之,若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的担保权利即可免除。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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