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 促进法律监督和刑罚执行双赢”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5月以来检察机关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介绍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安排,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对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介绍。
[刘福谦] :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刑罚执行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通过最高检直接开展的两次巡回检察,结合各地试点工作情况,总体上看,近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监狱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和制度、机制建设,注重工作创新,在监管改造、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执法活动越来越规范,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尤其是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非常支持和配合。同时,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过程中也发现监狱在执法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刘福谦]: 比如教育改造的问题。我们通过巡回检察发现,一些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部分监狱教育改造活动有待进一步规范,如个别监狱存在思想教育缺乏系统性安排、出入监教育时间过短、课程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心理教育没有有效开展等问题。
[刘福谦] :再比如刑罚执行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的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观念、理念方面还存在分歧,把减刑假释等制度作为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的一种手段。
[刘福谦] :二是一些刑罚变更执行标准把握不一致,如财产刑履行能力认定标准问题,目前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执法司法机关之间还有不同认识,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
[刘福谦]: 三是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减刑、假释都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方式,与减刑相比,假释更有利于维护裁判的权威和预防罪犯再犯罪。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罪犯假释后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司法干警责任追究机制不科学等一系列因素,导致目前假释适用率偏低。
[刘福谦] :再比如罪犯劳动报酬的问题。一些地方罪犯劳动报酬配比结构不合理。如某监狱罪犯个人劳动报酬分为狱内消费金、社会责任金、出狱生活储备金三部分,其中狱内消费金占比较高,后两项比重偏小,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出狱后顺利回归社会。
[刘福谦]: 另外,在巡回检察中也发现一些需要着眼长远,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根据罪犯不同刑期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措施。例如,对刑期较短的罪犯,一般很难适用减刑,如何激励其积极改造成为困扰监狱的难题。
[刘福谦] :二是对习惯监狱生活的罪犯如何教育改造。
[刘福谦] :三是对罪犯医疗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政策。例如,有的监狱医疗投入不到位,影响罪犯治疗;还有一些罪犯,认为在监狱治疗有保障,不愿保外就医,有的甚至提过分的治疗要求。
[刘福谦] :四是监狱民警执法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一些监狱民警反映对违反监规、不服管教的罪犯,到底如何处理有时感到无所适从;对不同岗位的监狱民警其职责界限、责任范围总体上难以把握,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刘福谦] :对于巡回检察发现的上述问题,既有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也有监狱硬件设施、人员配备方面的原因;既有监狱干警执法不规范、执法理念的问题,也有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准备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机制,共同研究解决。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 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