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胡雯杰)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罪案, 被告人张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张甲因怀疑其丈夫杨某与被害人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被告人侯某、张乙一起,让杨某将被害人王某约至昌吉市某宾馆房间内。在房间内,被告人张甲、张乙对王某进行殴打、辱骂,杨某多次上前阻止,被侯某阻拦。被告人张甲、张乙威胁被害人王某要将此事告知其家属,向王某勒索50000元赔偿费,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侯某转账5000元,并向张甲出具了45000元的欠条。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张乙向被害人索要45000元,被害人王某报警。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5000元并支付精神补偿费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甲、侯某、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既遂5000元,未遂45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王某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且被害人王某因恐惧心理向被告人张甲出具了欠条。后被害人王某报警,三被告人对45000元的犯罪数额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张乙在本案中起到积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侯某在本案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及给付精神补偿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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