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龙克应)近日,三穗县法院对“尹某华、曾某润等人涉黑案”的漏犯安某进行宣判,被告人安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据了解,2018年8月6日,三穗法院对“尹某华、曾某润等人涉黑案”作出了审判。而安某作为“尹某华、曾某润等人涉黑案”的“漏网之鱼”,一直逍遥法外,后来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安某作为“尹某华、曾某润等人涉黑案”的成员,参加了以尹某华、曾某润等人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安某在该组织中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和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安康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和故意伤害罪。
三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尹某华、曾某润为首的犯罪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必备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其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案被告人安某作为该组织的成员之一,并协助尹某华、曾某润组织卖淫攫取经济利益,豢养组织成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鉴于被告人安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海的经济损失,并得到郑某海的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安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安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生效。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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