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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互联网+”思维 不断探索多元化调解方法

发布时间:2018-07-1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李小玲)近期昌吉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以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公司为媒介,牵线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线上匹配,通过线下审核资料,最终促成出借方与借款方达成借款合同的新类型案件。

  宋玉霞法官办理的小额案件中,就出现了批量的该类案件。通过认真研究,宋玉霞发现这些案件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均是借款方向出借方出具的借条,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分期还款计划、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并且约定了管辖。部分案件有担保人,担保人向借款出具《保证书》,保证书中载明保证人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约定为至债务人完全清偿以上债务为止。宋玉霞分析后认为这类案件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其中四个案件金额均较小,被告都在石河子市,提供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平台的A资本公司也在石河子。考虑到是新类型案件,宋玉霞决定亲自前往石河子市A资本公司了解情况。出发前几日,宋玉霞提前联系了案件当事人,约定在A资本公司调解。7月10日早晨九时出发,到达石河子已经是十一时,三个案件的被告到达了A资本公司,宋玉霞询问借款人是否收到款项及已经偿还的借款金额及利息,经核实确定了欠款金额,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处理了三个案件。

  另外两个案件,被告未能到达现场,宋玉霞打电话询问得知一案件被告王某在甘肃打工,无法前来调解。宋玉霞征得王某同意通过微信向王某送达了诉讼材料,询问王某是否需要答辩期,王某称需要查看还款记录,核实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是否准确,几日后宋玉霞多次居中通过微信方式组织原、被告核对还款金额,几经周折终于将账目核对清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宋玉霞将微信调解的过程制作成书面调解书向被告微信送达,请被告予以确认,被告确认无误后回复同意该调解协议。

  宋玉霞说:“互联网已经逐步进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法官我们要与时俱进,而不能固步自封。我们的审判业务也应当顺应“互联网+”时代的新要求,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给辖区群众提供诉讼便利,这也是多元化调解工作的有益尝试。”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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