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吴珍珍)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曹某、李某、卢某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5月10日至11日,曹某伙同妻子卢某及合租人李某,利用“天下游”软件将手机定位修改为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如家酒店,冒充女性身份通过“陌陌”账号添加胡某,并以发生性关系为由通过微信号与胡某聊天,期间以发红包为由先后共骗取胡某30329.76元现金。
案发后,曹某、卢某于2017年9月1日、李某于2017年10月2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曹某、卢某、李某赔偿胡某的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李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手机软件以提供性服务为诱骗手段,共骗取他人现金30329.76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坦白,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可认为有悔罪表现。曹某是本起诈骗犯罪的起意者和积极实施者;李某是本起犯罪的积极参与者,二被告人均应当认定为本案的主犯。卢某为曹某、李某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从轻处罚。李某在本起犯罪中作用相对于曹某较轻,在量刑时可比照曹某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认为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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