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热娜古丽)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哈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2017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哈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水木融城小区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后被告人哈某某驾车逃逸至水木融城小区院内,沿小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停在道路东侧的两辆小型客车相撞,致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哈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哈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12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哈某某承担二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属九级伤残。
被告人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二起交通事故并二次逃逸,受害人属九级伤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2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哈某某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根据被告人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不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