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马晓芳)张某怎么也没想到,她将朱某某视为朋友,朱某某却盗走了自己价值1万多元的金手镯。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朱某某和张某是同一个小区的居民,平时都喜欢带着自家小孩在小区里玩耍,因为经常见面,两人渐渐成为朋友。2016年11月24日,张某过生日,邀请朱某某等人一起去饭馆吃火锅庆祝,因为当天没有带包,张某就把手机和家里的钥匙放在朱某某的包里,散场时张某只要回了手机。
朱某某发现张某忘记要回钥匙,遂心生邪念。次日11时许,她趁张某家没有人,用钥匙打开了张某家的门,在卧室抽屉内发现一只金手镯并偷走。
几天后,张某才发现自己的金手镯不见了。张某仔细回想,家里没有来过外人,只是生日那天,她将家里的钥匙放在了朱某某的包里,第二天才问朱某某要回。张某打电话询问朱某某是否拿走了她的金手镯,朱某失口否认。当张某说要报警时,朱某某这才承认是她偷了金手镯,张某遂报警。2017年1月4日,朱某某被警方传唤,在派出所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张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黄金手镯一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昌吉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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