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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发布时间:2017-09-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在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相违背,是矫正无效的一种体现。

  对重新犯罪问题,需要有效的预防措施来减少、避免这样的风险,减轻或者降低这样的社会危险。本文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三个角度分析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笔者认为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应该努力改造主观原因,消除客观原因,隔断主客观原因的联系,并就具体矫正工作提出了几项重新犯罪的防治措施。

  一、关于重新犯罪

  我国的重新犯罪,应该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新犯罪一般是指“因犯罪而被社区矫正,矫正期内又犯新罪”。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中的重新犯罪有其特定性,具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突出了社区矫正期内。如果是解矫之后犯罪,就应被纳入安置帮教工作重新犯罪率的统计范围。 二是强调犯罪的实质。区别于曾经违法,后犯罪,称为新犯罪; 曾经犯罪,后违法,称为新违法。三是必须又犯新罪。因为矫正期内还有可能发现以前的漏罪,被收监执行,这种情况不应属于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应是重新犯罪人数与接收矫正对象的比率,而不是与在册矫正对象的比率。

  二、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原因剖析

  出现重新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形成,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主观个性因素和客观影响因素。

  (一) 主观个性因素。

  1.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剑河县2017年9月份在册的87名社区矫正对象中,有25人是犯滥伐林木罪,接近当月在册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年龄集中在45-65岁之间,文化程度均为初中及以下,此类人员大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砍伐的是自己责任山的杉林木,以为是砍伐自己家的树,可以自由砍伐,于是在没有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砍伐,犯罪后才喊委屈。有7人是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年龄集中在30-45岁之间,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还有14人是犯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年龄集中在25-35岁之间,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都是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触碰法律底线,违法犯罪。

  2.自身综合素质差。此类矫正对象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剑河县矫正人员中有10人是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就是辨别是非能力差,讲所谓的义气而参与犯罪。

  3.家庭教育的缺失。部分为单亲家庭,缺少亲情的呵护和教导,心智发育不完全,对他人没有同情心和爱心,个人缺乏家庭关爱,遭受社会岐视,刺激个人性格中恶的一面澎涨,在失去理智、冲动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犯罪。剑河县矫正对象中有2人是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毫无疑问,这是缺乏家庭教育的结果,而在审前调查评估中了解到这两名未成年犯的家庭关系,一人的父亲正在看守所服刑,而另一人曾有吸毒史,父母未能管教。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犯中多有吸毒史,这与家庭教育的缺失分不开,缺少亲情的呵护和教导,才让未成年子女接触到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没有做到及时制止和向导。很多未成年人都有网瘾,而网吧也直接或间接的成为很多未成年犯的犯罪推手。

  4.人生观和价值观畸形,责任心不强。由于早期教育的缺失或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畸形,而价值观和人生观一旦形成,很难改变。平时的生活中以自我为中心,不去考虑他人的感受,对家庭、对自己没有责任心。

  5.有不良嗜好,不知悔改,人格扭曲。绝大多数矫正对象在入矫前多少有不良嗜好,有网瘾、毒瘾、赌瘾。为了维持这些畸形消费,经常入不數出,导致心里失衡,人格变态。

  (二)客观影响因素。

  1.存在就业难的问题,没有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无业状态下容易引发重新违法犯罪。社区矫正期间不能离开居住的县市,而我县部分居民都是外出浙江、广东等地务工,有些矫正人员是在外务工期间涉案,回来接受社区矫正,对于此类人员,因常常有外出的念头,存在脱管的风险,进而也有重新犯罪的风险。有些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以前不了解社区矫正的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后甚至对工作人员称如果早知道不能离开居住的县市,还不如要求判实刑早点服刑结束,这一类人是法律观念淡薄,而且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现实当中确实存在着不能外出就没有经济来源的冲突,对这类矫正人员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加以防范。而有些不外出的矫正人员,好逸恶劳,于是就想方设法的弄钱,可能去偷、抢、骗,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2. 社区矫正对象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结交的朋友素质良莠不齐,回归社会后易受到不良朋友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是在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社区矫正,此类人员没有感受到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在犯罪后,仍与原来圈子中的人交往,部分朋友有可能仍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唆使社区矫正对象加入,导致重新犯罪。

  (三) 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

  l.社区矫正工作矫正矫心的方法水平参差不齐,没有达到社区矫正教育的目的,继而发生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矫正工作贵在矫心。在实践中,我们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但由于我们矫正工作人员本身的专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心理矫正的方式方法上各有千秋,因而难以保证最佳的社会效果。

  2.社区矫正缺失直接的强制性措施,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这也是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个原因。社区矫正一直秉承“人性化管理”理念,强调尊重矫正对象,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感化矫正对象,以使矫正对象改邪归正,重新做人。然而,实践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性化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部分矫正对象不报到,不服从监管,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仅仅靠矫正工作者苦口婆心耐心说服教育并不能解决问题。目前,社区矫正行政处罚仅有警告、记过两种,且皆为荣誉罚,没有罚款等财产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足。在这种情形下,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一种法律不过如此的心理,没有让社区矫正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进而就有可能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去律藐视的错觉,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

  综上所述,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主观个性因素和客观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观因素反映了重新犯罪的必然性,客观因素说明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客观因素通过主观因素起作用。而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不能有效改造主观因素,消除客观因素,打破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之间的联系,最终导致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发生。

  三、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预防

  为了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切实提升矫正质量,深化矫正效果,各地都在探索对矫正对象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结合剑河县近年来的工作成效,就预防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防治措施。

  (一)把好审前调查关,严格社区矫正的准入门槛。由于审前调查评估结论已经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具体的调查活动中,坚持做到两项调查原则:一是全面调查原则。凡是同案件形成和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因素,都纳入调查的范围。二是直接调查原则。必须做到直接接触、实地考察,以保障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审前调查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开端,方便作为执行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尽早了解情况,制订个性化矫正方案,增加工作主动性。同时,严格了社区矫正的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服管意识,改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效果

  (二)严把入矫关,做好矫前教育。一是入矫教育。当司法所收到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后,会同其家属、派出所民警、村干部、社会自愿者为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时时了解犯罪人员的思想诱因和事后的认罪态度,做好被告人的悔过改造教育。要求其对照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原因进行再认识、再剖析,吸取经验教训,时刻敲响警钟。二是宣告教育。司法所对每一名新报到的矫正对象,都要求做到“五个一”: 发放一本《法律知识读本);上好一堂入矫教育课;进行一次入矫宣告;送达一册《社区矫正矫正人员须知》;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矫正方案。在此基础上,让矫正对象认真学好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明确在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确保在社区矫正期间端正态度、遵规守法

  三是训诫教育。在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特别是对情绪不稳定,不愿与家人沟通的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知识的宣讲,使其明白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的工作开展,加深其社会服刑意识,能在社矫期间切实约束言行,真正做到认罪服法。

  (三)分类管理,调动矫正对象积极性。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心理情况分析、现实表现等情况,结合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和季度评审情况对矫正对象分为严格管理和宽松管理,各类对象在报到、汇报、教育、劳动和外出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通过分类管理,每个季度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及实际表现进行评比考核,优进劣退,既可以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进行犯罪分析,探索心理矫正。区分矫正对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针对犯罪原因,进行心理引导,让矫正对象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接受矫正。心理矫正可以让矫正对象摆脱不合理情绪,端正态度,积极面对生活。

  (五)加强走访排查,掌握矫正对象实际情况。通过每月对矫正对象走访谈话和监督人的情况反馈,及日常工作中了解的信息,结合心理矫治,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心理、思想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把涉毒、涉抢、涉黑等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还把有思想波动、言语不真实的矫正对象也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要重点走访三类社区矫正对象: 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通过走访排查活动,可以切实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情况和生活动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杜绝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六)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系统平台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既有利于对矫正对象实现有效监管,又便于接受上级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GPS手机定位,掌握矫正对象活动轨迹,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还能达到精准监管。

  (七)规范季度考核工作,做好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工作作为对矫正对象强化教育的重要手段,规范程序,做好奖惩计分台账,积极探索合理有效考核评议方法,既要做好集中对象的考核,更要抓好分散对象(特别是外出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形成正常考核评议机制,促进考核奖惩结果真正起到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作用。

  (八)增强工作技能培训,多途径促进就业。积极与社保所对接,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同时鼓励、帮助、扶持两类人员自主创业。 与民政部门加强联系,帮助部分“三无”特困对象落实低保或给予其他救助,切实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困解难,解决其实际问题,可以从思想深处感化矫正对象,提高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愿性,预防重新犯罪。剑河县近年来一方面积极鼓励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省州举办的技能培训,让矫正人员掌握一门技术,从而解决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与我县企业联合成立过渡性阳光就业基地和阳光创业示范基地。过渡性阳光就业基地保证社区矫正人员不受歧视在此同等就业,让就业困难的矫正对象完成就业阶段性的过渡。阳光创业示范基地是剑河县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创新,通过扶持具备创业条件有创业意向的社区矫正人员创业,提供技术或者资金上的帮助,形成一定的规模,能带动一方的人员就业,实现一定的社会效果,阳光创业不仅能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丢掉贫困的帽子,而且能让社区矫正人员摆脱周围人对其的特殊标签,修复社会关系。

  (九)积极树立矫正对象转化改造典型。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 同时,对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制度的矫正对象,根据每月、每季计分考评结果予以一定的惩处,达到警示矫正对象的目的。剑河县社区矫正对象在工作人员感化下,逐渐增强社会责任感,2015年,剑河县第一支特殊普法志愿队在剑河县南明镇诞生,由该镇十余名社区矫正人员自发组成,在赶集日的时候与司法所同志一起上街设摊进行普法宣传,今天,在剑河县其他乡镇都有特殊普法志愿队。

  (十)“谁执法,谁普法”。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想结合,坚持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全民守法,要求我国公民懂法、用法,执法机关有推广法律的义务,要针对性的普法,贴近生活,让人民群众懂法之后,才能更好的守法,坚持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制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贯穿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个过程,需要教育、社保、民政、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合参与,要求家庭、社会的配合,这是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努力。通过有效的预防和管控,必能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作者:张迪)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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