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5日凌晨05时,吴某酒后驾车,在31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对面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轮摩托车的努尔买某当场死亡,事故认定吴某与死者承担同等责任。因事故车辆车主为邓某,故买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吴某、邓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
邓某将车辆外借给吴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邓某不需承担责任。理由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邓某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也应适用过错原则。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侵权行为并无过错时,应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时,对侵权结果的产生,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实际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主邓某与吴某一块聚会,明知吴某饮有少量的酒,但仍将车借给吴某使用,邓某对侵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车辆外借有风险,一不溜神车主可将成为“躺着也会中枪的人”。因此,朋友关系再好,车主在外借车辆时也应审查如下注意事项:
1、出借车辆时借车人有无饮酒等其他不适合驾车行为
明知借车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还将车出借,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2、出借车辆是否存在缺陷责
如果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3、借车人有无驾照
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出事故后,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梁红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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