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汪卫东 贾晓珍)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运用轻型快判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7月,被告郑某承包了拜城县的建筑工程,并挂靠在四川眉山某建筑有限公司,郑某遂聘用刘某等11人为其在拜城县的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完工后,经核算郑某拖欠刘某等11人工资共计164870元,经刘某多次索要,郑某始终未予支付,并通过离开居住地和变更联系方式等途径逃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2016年11月9日,拜城县劳动监察部门向该公司项目经理郑某下达催办通知,郑某接到转达后,未予到案。于是,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向郑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于其住所外,要求其限期支付刘某工资,并同时再次下达催办通知,但郑某仍未支付且仍未到案。紧接着,该局在报纸登载公告,要求郑某到劳动监察大队解决工人工资事宜,但其仍未到案。后拜城县劳动监察大队遂将该案移交给拜城县公安局,郑某被抓捕到案后,郑某家人将拖欠的工资全部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通过离开住所、变更联系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支付了所欠的劳动报酬,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考虑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该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梁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有些单位和个人雇佣劳动者务工之后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采取各种方式逃避,以为“躲债”就没事了,其实不然,这是违法犯罪行为,罪名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凡用工欠薪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想方设法及时给劳动者支付,否则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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