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麦吾拉尼如则)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阿某,依某和阿某与依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此案件当中,被告阿某和依某的车辆互相碰撞,结果阿某车内的原告艾某从车内甩出因阿某的车压上而导致原告一级伤残.原告艾某请求被告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阿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对阿某投保的第三者交强险来说不属于车外受伤的第三者,原告的甩出不属于第三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所有我们不赔偿被告阿某投保的第三者交强险内的诉讼请求。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本一案。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的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此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对于本车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从字面上了解,本车人员应当在车的承载之中。事故发生前,其为乘坐人,事故过程中,车门被撞掉,其被甩出车厢,此时为非本车人员,应当依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点,在保险车辆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根据以上规定看出:交通事故发生时应理解为事故从开始到结束这一段时间段。按照这样的理解,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原告的位置发生了从车内到车外的变化,而其受伤也发生在车外,就其受伤时的情况看,其不是保险人,也不再是本车人员,其身份只能是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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