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夏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将一套100平方的楼房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夏某,夏某在合同签订后支付5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夏某给杨某支付了5万元房款。因多种原因,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夏某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相关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未办理过户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买卖私有房屋,买卖双方持有效证件,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这个规定仅仅是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需登记,而不是指合同本身。房屋买卖合同在产权过户登机前合同已经生效。法律法规要求房屋变更所有权时进行登记的目的旨在规范房屋交易,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规范。故未办理过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