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马铭骏)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图壁县呼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呼芳路与北外环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呼图壁县呼芳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内的乘客买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82.034mg/100ml。庭审中,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该起事故被告人曹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对被害人积极的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或是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该类犯罪的案件的行为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占大多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含量达到200mg/100ml升以上的属从重情节。
因此,为了自己,为了他人,广大群众一定要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杜绝危险驾驶,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