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许瑞堂 陈宏毅)2015年底,正值隆冬季节,玛纳斯县的几处检查站都进行着严密的布控,保卫着人民的安全。就在例行的检查中,执勤干警发现段某(化名,实名:段书德)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竟藏着一把非制式枪支。遂将段某带入了公安局的大门……
原来段某本是玛纳斯县凉州户镇的农民,早年时候当过民兵,喜欢玩弄刀枪棍棒、枪支弹药之类的东西,尤其对枪爱不释手。
为了造枪,段某形成了看军事节目的习惯,多年订购关于兵器武器的军事杂志进行学习研究,琢磨造枪的方法。公安干警在搜查段誉家时,查获了一百多本《轻兵器》等军事杂志,还有造枪用的钢管、钻床、电钻、磨光机和电焊机等一系列造枪的工具。
段某制造枪支的原料基本都是从废品收购站买的,经过他精心装置之后,他所制造的非制式枪支的射程可达二三十米远,主要是用来打麻雀、兔子等动物。经鉴定,该成品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弹丸的枪支。
段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就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涉嫌触犯了非法制造枪支罪,2016年9月被玛纳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玛纳斯县法院2016年9月18日、23日,11月9日三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0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段某购买了钢管等原材料及工具,在玛纳斯县凉州户镇某村自己家中私自制造了一把非制式枪支。经鉴定,该成品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弹丸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玛纳斯县法院于11月15日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对其作案的钢管、钻床、磨光机、电焊机、电脑主机箱等12件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所谓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法官提示>>>
关于“枪”是如何界定的呢?《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各种知觉的各种枪支。
从非法制造枪支犯罪人段某身上还要吸取一个教训,就是要增强动物保护意识,拒绝食用野味。其实,很多野生动物都被列入保护名录,可是老百姓知道的微乎其微,不知不觉地就参与到捕获或宰食之中。打击捕杀、走私、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自觉养成保护和拒绝食用的习惯,从根本上形成一个良好的风气。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