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4年10月吴某与丈夫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非常好。2015年3月李某在外打工挣钱,吴某在家赡养婆婆。2015年10月,吴某生育一女,因女儿早产的原因体质较差,经常生病,婆婆年事已高,面对孩子生病需要照顾、婆婆也需要照顾的沉重压力,2016年5月吴某独自一人回了娘家。李某只好回到家中照顾孩子和母亲,李某带着女儿多次到李某娘家接李某,均遭到李某的拒绝。2016年9月吴某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自己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能判决由父亲抚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中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吴某作为母亲将半岁多的孩子不管不问不尽抚养义务,但如果强迫其直接抚养子女,将对子女不利,李某作为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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