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刘丹)被告人吴某受雇于一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看管工地物品,为了贪图钱财竟私自联系买家盗窃变卖工地上的钢材和施工设施等物品。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一案,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52岁的被告人吴某系石河子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9月4日被新疆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9月17日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两次前科的被告人吴某本应在刑满释放后怀着感恩之心好好做人,开始新的生活,可岂料仍因一时贪念而进入班房。
2011年,四川广安某建设工程公司石河子项目部将玛纳斯县红山嘴砂石料场附近的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田某。被告人吴某系田某雇佣人员。2011年底,工人陆续返乡过年,2011年12月25日,四川广某丰建设工程公司石河子项目部与田某签订了看管协议,约定由田某负责安排人员看守工地,在看管期间丢失的材料由田某负责。后田某安排了被告人吴某看管工地,吴某亦在该协议上签名。看管期间,被告人吴某私自联系买家,分别于2012年1月18日、19日、20日连续雇车将存放于工地的钢材、施工设施等物品拉至石河子、昌吉变卖,得赃款228787元后潜逃。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76677元。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吴某被抓捕归案,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玛纳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6677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曾因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前科,依法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之相关规定,玛纳斯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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