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5年8月10日北京时间14时15分时,买某驾驶的大货车在于田县31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于田县315国道2135KM+452M处时,与下班后骑两轮自行车由南向北横穿国道的田某相撞,造成田某双腿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左腿六级伤残,右腿九级伤残。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此次事故中买某负主要责任,田某负次要责任。田某能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田某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田某负次要责任。因此,田某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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