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张忠芳)近日,由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故意伤害、放火一案, 9月9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放火罪获刑七年四个月。
被告人谢某某与杨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不和遂经常产生矛盾。2016年2月某日,谢某某打电话找女友杨某某时,系一名男子所接听,后谢某某怀疑女友与该男子有染,便到女友所开的宾馆找其理论,因杨某某在房间未出,谢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找到杨某某之女小柳问明情况并与其发生口角争执,随后在宾馆前台处拿到一把水果刀将小柳脸部划伤,而后又强行进入女友的房间放火欲想与女友同归于尽,后被公安局救获。
经鉴定小柳的脸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谢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三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该案上诉后,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大家:因感情纠葛问题引发的案件多之又多,请大家交友谨慎,以正确的方式处理感情问题,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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