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耿芳萍)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可理赔,是这样的吗?近期,喀什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2014年2月16日,王亮亮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走到一路口时与步行的艾孜孜发生碰撞,致艾孜孜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亮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艾孜孜的家属便以王亮亮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王亮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两年,并赔偿受害人抚养费、赡养费、误工费、丧葬费等3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交通事故发生时,王亮亮的驾驶证已被扣满12分,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应当视为无证驾驶,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亮亮的驾驶证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记满了12分,根据相关交通法规,王亮亮已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仍驾驶投保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属违法、违约行为。
王亮亮不服,上诉至喀什中院,称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上诉人的驾驶证并未被交警部门吊销,故其驾驶证属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
喀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亮亮为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双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真实合法有效,签约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王亮亮的驾驶证虽未被交警部门扣留或吊销,但因其驾驶证记分已满12分,其驾驶资格处于应当被依法扣留的状态,即便驾驶证在身边,也不能驾驶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王亮亮在被累计记分达到12分后已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故一审法院判决合理,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生命需要阳光,幸福需要安全。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请您注意交通安全,按照交通规则行驶,若驾驶员被记分达到12分之后,请自觉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待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再继续上路驾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严守交通法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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