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杨奇)近日,于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坚称自己早已向原告偿还了该借款,由于还款已过去几年,王某已记不清楚具体还款细节,但可以肯定该借款已经偿还,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原告手中却有一张被告向其借款的借条。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陈述由于自己和原告王某关系较好,还款时原告王某没有将借条放在身上,因此,被告李某要求原告王某自行将此借条撕毁,没想竞发生这种事情。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只有一张被告李某手写的借条,但被告李某没有还款的证据,从该法条可知,被告李某对自己提出的抗辩理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被告李某的抗辩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借款方还款时必须留下还款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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