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刘某和李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刘某生育一子,夫妻双方均属于国家公务员。自2011年以来夫妻双方因沟通交流较少,家庭矛盾不断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协商刘某和李某二人均同意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达成了共识,但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产生分歧,刘某和李某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刘某和李某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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