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为防止一方违约造成损失,通常会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利息和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呢?
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张法官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3年被告赵某先后两次在原告某公司处赊购两台拖拉机、两台打叶机。原、被告双方约定,如被告赵某未付款,则承担逾期未付款月利率7.8‰的利息,并承担违约金40000元,被告关某自愿为被告赵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赵某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250 000元拖延未付,现原告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支付货款250000元,并支付2014年11月16日起算至2016年3月15日止计息27 300元,违约金40 000元,要求被告关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审理本案中,被告赵某对欠付原告某公司货款250000元没有异议,对双方曾经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也没有异议,但对利息和违约金一起计算有异议。张法官对此予以了释眀,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但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范围,本案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月利率7.8‰,合年利率9.36%,符合法律规定。对利息和违约金一并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金额的36%,超过部分无效;大于总金额24%但不超过36%的,属于自然债务,对方当事人自愿支付,则不认为是不当得利;小于等于总金额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某公司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为67300元,大于欠付货款250000元的24%,小于欠付货款25000元的36%,若被告赵某愿意支付,则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考虑到被告赵某的付款能力,经张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某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某公司付清货款250 000元,如到期未付,则被告赵某自愿承担利息及违约金67300元,同时,关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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