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瑶)发包方未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承包方因此没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应该找谁支付工资?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张喻景法官调解解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被告漆某雇佣原告张某在其承包的钢结构工程打工。2016年2月,经结算原告张某应得工资11665元,被告漆某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张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开庭过程中,被告漆某承认欠条确系他本人出具的,欠付原告张某工资11665元属实,但由于工程发包方未向其支付工程款,所以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
庭审中,张喻景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只约束原、被告,既然被告已经出具了欠条,就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至于被告漆某与工程发包方的之间的关系由被告与工程发包方之间合同予以约束,与本案原告无关,若被告漆某未收到工程款,应当自行采取措施予以救济。本案中,被告漆某不能以未收到工程款作为不支付原告张某工资的抗辩。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漆某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工资116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当庭向原告付清,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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