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艾某于2015年4月就乌恰县光伏发电站基础工程一事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工程保证金。此后,被告没有给原告关于工程的任何音讯,于是原告在2015年6月5日向疏附县公安局报警,在疏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协调下,被告退还了原告10万元。剩余的10万元至今未还。
【裁判要旨】
疏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某10万元。
【法官后语】
合伙协议、民间借贷、合同欺诈,都是民间纠纷经常涉及的问题。当事人避而不见时,又该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一份合伙协议,被告艾某收到原告赵某按照合伙协议支付的工程保证金20万元,但双方在合伙的名义上没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而且在当事人避而不见的情形下,已经由公安局协调,原、被告达成合意,被告先退还原告10万元,同意原告退伙,合伙已解散,故本案定性为民事纠纷。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交付的另外10万元。(石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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