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王某和丈夫吴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1月王某生育一女,生完女儿后,王某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在当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2015年底,王某发现丈夫吴某有了外遇,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和丈夫吴某都同意离婚,但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为此,王某想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根据其已做了绝育手术这一情况,将女儿判给自己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款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法院在确定王某女儿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会根据王某已做绝育手术这一情况,优先考虑将女儿判给王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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