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丁开丽 方娜)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因医院就诊时存在漏诊,患者经急救无效死亡,医院被判赔偿患者亲属各项损失39816元的案件。
案情简介:2014年2月8日患者王X以“间断头闷头晕三年,加重伴咳嗽、心悸、乏力半月”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入院初步诊断后给予对症治疗。2月19日王X出院,共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4486.94元。2014年2月20日,王X因病情加重,经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急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冠心病。为此王X的妻子王桂,子女王哲、王英作为原告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11274.16元的30%,即123382.25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所对医疗过错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某医院在对王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未尽到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急性心肌梗死诊断存在漏诊。异常辅助检查(肌酸激酶同工酶)未进行分析、判断及复查,未对病情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未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医疗过错与王X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着一定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疾病因素是死亡后果的根本原因,过错对死亡后果的作用轻微,过错参与度考虑为5-15%(该比例划分仅供参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患者王X因高血压、脑梗塞至被告处就诊,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针对患者的病情给予的初步诊断明确,完善相关检查,根据病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向家属交代病情,上述医疗行为并无不妥之处。但患者在入院当天检查的心电图及血生化结果显示及患者心悸临床表现,被告医院存在漏诊该病的诊断,未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此,鉴定书给予了认定,因作出该鉴定书的司法鉴定所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故法院将其作为重要依据,结合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被告应对三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喀什某医院赔偿原告王桂、王哲、王英各项费用39816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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