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王海芸)近日,喀什中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借记卡被盗刷案。
艾某在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办理了牡丹灵通卡,该银行卡于2015年5月7日上午13点34分在乌鲁木齐市通过ATM机被取款一笔300元,此时艾某也在乌鲁木齐市培训并称不是其本人取款,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后,艾某未在第一时间及时报案,至当日晚23点41分至5月8日零点15分,艾某卡上的存款在江苏无锡通过ATM机取款共15笔,加上手续费共计29277.5元,艾某手机收到每笔取款短信,但是艾某仍未报案。直到2015年5月20日才到银行反映银行卡被盗刷情况,同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卡内丢失的29000元。
法院认为,艾某有保管自己的借记卡的义务,当发现借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未报案也不采取紧急挂失措施,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银行卡内的金额在9个小时后连续被盗刷15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了艾某要求工商银行叶城县支行赔偿卡内丢失的29000元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告诉我们,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明银行卡没有离开自己的保管,紧接着要挂失。以防银行卡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而本案的艾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短信也经提示的情况下,不报案不采取措施,半个月后请求银行赔偿损失,无法证明其银行卡是否妥善保管,密码是否泄露,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