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任万民)一80后女子杨某好逸恶劳,贩卖毒品洛因8.3798克,2015年10月15日,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4月28日20时许,一80后女子杨某将9包用绿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用卫生纸包上,与巴某、牙某约定到库尔勒市某汽车城南侧巷道路边树林带旁,将海洛因藏在约定的石头下付款后取货,先将5包海洛因以3000元价格卖与巴某后,又将4包海洛因以2400元的价格卖与牙某,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抓获。经和静县质量与计量检测所称量,涉案毒品净含量为8.3798克。经新疆公安厅鉴定9包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海洛因8.37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2015年10月15日,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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